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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分会:以年级划分,成立支会;如上海分会81级支会。
其他省市分会:以地区划分,成立支会,如浙江分会宁波支会。
校友会总会办公室: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(兼)
联系人:杨 钦 67790256
周 莉 67790395
顾盈颖 67790396
传 真:67790370 接受捐赠联系人:邹 荣 67790258
戴 莹 67790260
接受捐赠帐号:
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:华东政法学院工会1001739609000069946。
华东政法大学校友联谊会理事成员及分会会长名单
会 长:杜志淳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
常务副会长:叶 青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
副会长:刘小兵 余茂炎 张爱华 关升英 陆幼江
肖凤城 何 鸣 吴 斌 周荣生 童全康
秘书长:邹 荣
上海校友分会会长 叶 青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
北京校友分会会长 肖凤城 中央军委法制局大校
浙江校友分会会长 陆幼江 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
江苏校友分会会长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
安徽校友分会会长 余茂炎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院长
山东校友分会会长 关升英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
江西校友分会会长 张爱华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
福建校友分会会长 何 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
特区校友分会会长 周荣生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主任
宁波校友分会会长 童全康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
广东校友分会会长 吴 斌 中国迅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副主任
厦门校友分会会长 邱志平 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主任
华东政法大学校友联谊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东政法大学校友联谊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东政法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的,在华东政法大学领导下开展校友联谊活动的机构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激励校友发扬华东政法大学“笃行、致知、明德、崇法”的优良传统,为母校的发展,为国家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开展各项校友联谊活动,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: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四号楼一楼,邮编:200042(长宁校区);上海市龙源路555号华东政法大学明镜楼A区102室(松江校区),邮政编码:201620
第二章 主要联谊活动
第六条 本会主要开展以下校友联谊活动:
(一) 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;
(二) 引导并促进校友为国家法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出贡献;
(三) 构建校友与在校学生之间交流的平台;
(四) 举办校友论坛;
(五) 编辑、印刷并发送《华政校友》等内部刊物;
(六) 对校友取得的成就,通过纸质或电子贺卡予以祝贺;
(七) 创建和维护华东政法大学校友网站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。
第八条 凡在华东政法大学(更名之前为华东政法学院)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九条 本会吸收机构会员,凡由华东政法大学校友管理或参与管理的企业、律师事务所、咨询机构等,均可自愿加入华东政法大学校友联谊会。
第十条 校友提交《华东政法大学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》,或者在华东政法大学网站主页登陆或者在校友网站上登陆,经审核确认的校友,均视为入会。
第十一条 机构成为本会会员,须提交《华东政法大学机构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》,经对申请机构的合法性确认后,即成为机构会员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自荐或推荐校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。
(四) 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 维护学校利益和良好声誉,努力扩大学校影响;
(五) 机构会员须缴纳会费;
(六) 向本会反馈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会设总会,总会设于华东政法大学。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是总会的办事机构。
第十五条 本会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和城市设立分会。
第十六条 各分会可以根据本分会校友的人数和地区分布,在本分会辖区内设支会。
在上海地区的、1994年之前毕业的校友按照年级设立支会,1995届以后毕业的校友按照毕业院(系)设立支会。上海地区成立研究生、博士生支会和成教生支会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,经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会讨论后向校友会推荐。本会可以根据校友联谊活动的需要设立副秘书长。
各分会、支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由各分会、支会自行产生,报总会备案。
各分会的会长均为总会的副会长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良好;
(二) 在校友中具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本会章程及细则所规定的工作;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 机构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 各地校友会的资助;
(三)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的捐赠;
(四)华东政法大学纳入预算的划拨。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联谊活动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工会管理总会的财务,校友会的账目独立。本会将通过各种方式向校友通报经费使用情况,接受校友监督。
第二十二条 各分会和支会自行决定其经费使用、监督办法,报总会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。
第六章 章程订立及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二分之一以上分会提出建议后修改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9日校友会成立大会上,到会校友代表审议通过。 |